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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研究服务
对临床试验例数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0-10-28 23:18:39

开展临床研究或临床调查的试验例数的设计是根据器械的风险分类和适应证等特性决定的,不能简单通过计算得出。并且需要根据产品适用的单个病种、 部位、器官、器械使用方法或途径等总体设计,每个子方案成子试验/对照组也 应给予考虑。除非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器械的作用机制具有临床适用范围的通用性或普遍适用性。此时,可以将不同适应证进行组合试验,并按照单一适应证考虑和计算。

设想一下,如果经过计算得出一个创新性器械的临床试验例数仅仅需要80例或100例就能够证明器械的安全有效性,这样的结果能有多少可信度呢?答 案肯定是无法令人信服。反之,盲目扩大临床例数也是不应该的,会造成企业的额外负担或形成一道无形的上市壁垒。 对于已经有同类器械上市的按实质性等效申报的器械,还有必要进行临床 试验甚至大样本量临床研究用以再次证明安全有效性吗?显然也没有必要。原因是,同类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及其原理方法已经得到了确认。此时,如果仍要求大样本量的临床试验,就会给企业造成毫无必要的巨大负担。但有时,一定 数量的临床调查很可能是需要的(可视第十章的情况而定)。

根据第八章的设计 区分各种情况,提出明确的临床例数要求,是十分有意义的。这样的要求是根据大量的临床经验和共同认知得出的,并且已经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而并不是仅凭计算得出。对例数进行必要的要求也便于临床发起人和试验机构切实有效地执行。否则,经常造成其无所适从和随意行为。目前的审评流程设计经常会 出现临床试验方案不合理,需要进行返工,或者试验例数无法充分说明问题,需要补充临床试验例数的现象,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浪费。 对满足第十章第一节要求的器械进行小样本量的试验或模拟实验、替代试验,目的是对器械操控性和实用性进行确认和验证,无须满足多中心或盲法等的要求,也无须满足大样本量临床试验的要求。

对于满足第十章第二节和第三节要求、为证明实质等效性而进行的器械试 验,一般采用非劣效试验或等效试验的方法,试验组的临床例教一般不应小于 120例,允许的脱落或失访一般应在5%左右,最大不能超过10%,否则统计值 无法保证真实(如采用对照方法,对照组应采用同样的例数)。其无须满足多中心要求,但应保证由一位研究人员开展的调查结论可以复制。如果开展多中心试验,可以加快试验进程。

对于用来治疗关键疾病或不适的实质等效性器械 (如治疗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器械、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器械),调查例数可 以要求适当增加,以尽量避免在器械被正式批准上市后出现大范围伤害。 创新性器械的临床试验一般采用优效试验或等效试验(或非劣效试验)的 方法(在有可对照器械或方法的情况下,详见本章第三节),或者自身对照随机 双盲的方法(在同样的预期用途没有的其他方法可对照的情况下)。等效试验 (或非劣效试验)的例数一般应不少于300例,优效试验的例数应不少于1000例。允许的脱落或失访一般应在5%左右,最大不超过10%。对例数的要求是较合理和客观的,从我国对创新性中药临床试验的评价例数要求和境外开展的一般性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评价经验中可以找到相关的依据。 对于在临床应用中需要保证准确率或控制率的创新性器械(例如体外诊断试剂或避孕环),由于对准确率或控制率的耍求一般较高,为证实准确率或控制 率的稳定程度或重复率(包括灵敏度或特异度),一般要求临床试验的数量不少于1000例。

对于某些准确率要求极高的创新性诊断试剂,如果出现误诊或控制 失误,都有可能造成延误病情和重大心理及社会影响(如艾滋病、癌症、乙肝、 血型体外诊断试剂),这时,就要求超大样本量的试验数据做支撑,需要与目前临床实际要求达到的准确率水平或级别相适应。样本量过小,则无法反映或体现真实的误差率。例如,一个需要误差率达到万分之三的体外诊断试剂,如果仅做几百例临床试验,即使测量准确率是百分之百,也无法验证其准确率的真实性;只有做3300例以上的例数,才可以测量出1例误诊,这样的例数要求也才具有可验证性,与试验例数要求具有相当的数量级。

另外,对于用于治疗关键疾病或不适的创新性器械(如治疗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器械、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器械),如果器械的误操作、失效或者发生 与设计用途不一致的意外,可能会直接或立刻导致患者死亡的,也需要开展大样本量试验,总数一般会超过1000倒甚至高达2000多例。

之所以出现高例数要求或方案设计,一般是由于在研究方案中设置了多个子方案,通过探索性研究和对各种子方案进行比较,以便能够确定最佳方案,并寻找出最佳治疗方法。 每个子方案的例数仍应满足不少于300例的要求。 在试验例数确定和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再来保证P值小于0. 05,再对人组条件、灵敏度,特异度、假阳性、假阴性和偏商等指标进行设定和计算才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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